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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初字第5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罗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初字第574号原告罗某。被告刘某。案由:离婚原告罗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罗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文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栗 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