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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沂南执字第9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李太绪与郑来国、王立国民间借贷纠纷、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沂南执字第929号申请执行人李太绪,男,198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被执行人郑来国,男,198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被执行人王立国,男,197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太绪与被执行人郑来国、王立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二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李太绪支付现金5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郑来国已支付申请执行人李太绪现金25000元,剩余款项申请执行人李太绪与被执行人王立国达成分期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沂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沂南民初字第222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5万元,尚未支付2.6万元。如被执行人王立国不按分期付款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沂南县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淑广审判员  宋付祥审判员  曹允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庆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