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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犍为民初字第6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杨晓燕与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犍为县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晓燕,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犍为县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犍为民初字第666号原告:杨晓燕,女,生于1985年10月4日,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杨万兴,犍为县定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犍为县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犍为县。负责人:梁炳杰,该支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晓燕诉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犍为县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晓燕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晓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晓燕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晓燕负担。审判员  何明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