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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仙白商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陈建伟与李爱女、李熙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伟,李爱,李熙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仙白商初字第61号原告:陈建伟。被告:李爱女。被告:李熙礼。原告陈建伟为与被告李爱女、李熙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坦友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建伟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建伟申请撤回起诉,是其依法行使诉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陈建伟负担。审 判 员  林坦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郭青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