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邻水民初字第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唐某某诉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邻水民初字第842号原告唐某某,男,汉族,生于1991年7月30日,高中文化,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钟再富,邻水县坛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蒋本春,邻水县坛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某,女,汉族,生于1993年4月16日,高中文化,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撤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唐某某自愿承担。审判员 宁晓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