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1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文瑞与宁陵县福万家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刘红卫、成凤勤、郭江传、牛亚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瑞,宁陵县福万家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刘红卫,成凤勤,郭江传,牛亚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百二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184-1号申请人王文瑞,男,汉族,住所地河南省睢县。被执行人宁陵县福万家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敏,女,现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被执行人刘红卫,男,现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被执行人成凤勤,女,现住河南省宁陵县城关回族镇被执行人郭江传,男,现住河南省宁陵县城关回族镇被执行人牛亚慧,女,现住河南省宁陵县城关回族镇申请人王文瑞与宁陵县福万家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刘红卫、成凤勤、郭江传、牛亚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睢阳区公证处作出的(2015)商睢证执字第121号公证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以自行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撤销申请,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宁执字第184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尚鸿审判员 吕 峰审判员 张光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修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