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民初字第7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初字第736号原告吴某某,女,汉族,1983年1月出生,初中文化,山丹县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晓瑄,山丹县霍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某某,男,汉族,1981年9月出生,初中文化,山丹县农民。委托代理人陈天明,甘肃瑞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5月27日以原、被告自愿和好共同生活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吴某某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世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