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泗民一初字第02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曹守继诉邓传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守继,邓传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一初字第02224号原告:曹守继,男,197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朱朋,安徽郑良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传斌,男,196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守继诉被告邓传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守继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曹守继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守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由原告曹守继负担。审判员  彭向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正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