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安执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广安市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胡文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安市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胡文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安执字第279号申请执行人广安市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址:广安市广安区。法定代表人,滕明福,理事长。被执行人胡文惠,女,生于1968年8月4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广安民初字第16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0日受理了申请人广安市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胡文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吕春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胡文惠提供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XX号1栋1单元701号抵押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送法律效力。审判员 熊昌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