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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岩刑执字第3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王少聪犯贩卖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少聪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岩刑执字第3531号罪犯王少聪,男,1991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龙海市,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3日作出(2012)芗刑初字第6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少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交清)),继续追缴共同非法所得11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王少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8月18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王少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5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少聪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四年二月至二〇一五年二月累计获得六点八个达标分,获得二〇一四年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非法所得1100元。本院认为,罪犯王少聪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少聪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二十二天(刑期执行至2015年5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大标审判员  李秋英审判员  陈 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晓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