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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潮中法民二终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陈铮荣与郑良策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潮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铮荣,郑良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潮中法民二终字第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铮荣,男,197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潮州市潮安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良策,男,196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潮州市潮安区。上诉人陈铮荣因与被上诉人郑良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2015)潮安法民二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陈铮荣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诉讼费用,视为其放弃上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铮荣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2015)潮安法民二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杨 桦代理审判员  刘建荣代理审判员  林修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国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