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麦民三初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刘燕兵诉杜刚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燕兵,杜刚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麦民三初字第267号原告刘燕兵,男,生于19xx年xx月xx日,汉族,天水市麦积区人,农民,住天水市麦积区元龙镇关峡村。被告杜刚刚,男,40岁,汉族,天水市秦州区人,农民,住天水市秦州区皂角镇杨集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燕兵与被告杜刚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燕兵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审查,原告刘燕兵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燕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燕兵负担,退还原告刘燕兵25元。代理审判员 蒲 诚��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喜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