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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一初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原告伍远伟与被告刘国祥、张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远伟,刘国祥,张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268号原告伍远伟,男,汉族,住石门县。被告刘国祥,男,汉族,住临澧县。被告张杰,男,汉族,住临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伍远伟与被告刘国祥、张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伍远伟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伍远伟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国祥的起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远伟撤回对被告刘国祥、张杰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伍远伟负担。本裁定一经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志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余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