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2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原告韩芳诉被告严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芳,严晓军,杨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2043号原告韩芳,女,汉族.被告严晓军,男,汉族.被告杨婧,女,汉族.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芳以被告因合同诈骗被关押,本案是否涉嫌诈骗需等待刑侦结果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62.0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黄晓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 李 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