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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湘高法民申字第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周庆吾与湖南三诚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周庆吾,湖南三诚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湘高法民申字第41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庆吾。委托代理人:陈海宾,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昌付,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湖南三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东路46号铭诚大厦1518室。法定代表人:张瑞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玉春,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南宁,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庆吾与湖南三诚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诚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4日做出(2013)雨民初字第2704号民事判决。周庆吾和三诚公司均不服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5日作出(2014)长中民三终字第04491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周庆吾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本院经审查认为,周庆吾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张克江代理审判员  蒋 敏代理审判员  方 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申 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