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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鄢民初字第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原告蒋爱银与被告徐留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鄢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鄢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爱银,徐留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鄢民初字第477号原告:蒋爱银,女,57岁。被告:徐留洋,男,33岁。原告蒋爱银因与被告徐留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林伟民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15年5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蒋爱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留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蒋爱银诉称:2015年2月12日,被告为赔付徐焕龙修车款向原告借现金25300元整,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无理拒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253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徐留洋未到庭,亦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农历9月份,被告徐留洋向徐焕龙借车使用,后被告徐留洋又将该车借与他人,后因交通事故导致该车辆损坏。车辆修好后,被告徐留洋向原告蒋爱银借款25300元支付修车款,并于2015年2月12日向原告蒋爱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借条今借到蒋爱银贰万伍仟叁佰圆整(25300元)借款人:徐留洋2015.2.12号证明人苏天民”。该笔借款经原告蒋爱银多次催要,被告徐留洋至今未予偿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的保护。本案中被告徐留洋向原告蒋爱银借款25300元,有借条予以佐证,系双方真实意识表示,应认定原告蒋爱银与被告徐留洋已形成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双方虽未约定还款期限,但在原告向被告索要借款时,被告徐留洋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清偿,原告蒋爱银要求被告徐留洋偿还借款253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留洋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原告蒋爱银借款25300元;案件受理费210元,由被告徐留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伟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文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