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民一初字第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由京卫与于波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由京卫,于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十九条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一初字第446号原告由京卫,男,汉族,现住白山市江源区。被告于波,男,汉族,现住白山市江源区。本院受理原告由京卫诉被告于波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起诉后无法提供被告于波准确送达地址,致使人民法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由京卫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未缴纳)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孝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许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