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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民一初字第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由京卫与于波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由京卫,于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十九条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一初字第446号原告由京卫,男,汉族,现住白山市江源区。被告于波,男,汉族,现住白山市江源区。本院受理原告由京卫诉被告于波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起诉后无法提供被告于波准确送达地址,致使人民法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由京卫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未缴纳)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孝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许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