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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椒刑执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阮子富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椒刑执字第18号罪犯阮子富,个体经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0年4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转取保候审,2011年5月20日继续取保候审。2012年5月8日,本院作出了(2012)台椒刑初字第327号刑事判决,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阮子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6000元,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19000元(罚金和非法所得均已缴纳)。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罪犯阮子富的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司法局执行。在交付执行期间,台州市椒江区司法局于2015年2月6日书面建议本院撤销对罪犯阮子富的缓刑。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台州市椒江区司法局提出,罪犯阮子富于缓刑考验期限内在该辖区违法:①于2012年12月25日晚上,罪犯阮子富在台州市开发区经中路137号东面新环游世界游艺厅以500元购了5000点游戏点,在该店的打鱼机电子游戏机上进行赌博,被台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侦查大队民警查获,2012年12月26日被台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处以罚款人民币500元。②2014年7月23日下午,罪犯阮子富在椒江中都大厦四楼游戏厅内,以玩“打鱼机”的形式赌博,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白云派出所民警查获,2014年7月24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③2015年1月11日23时许,罪犯阮子富在其位于椒江区葭沚街道下马村5幢4号的住处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同月14日15时19分许,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海门派出所民警在台州市椒江区海门街道凤凰铂金广场小区9幢1405室查处一起开设赌场案时将阮子富查获,并对其新鲜尿液进行甲基安非他明检测试剂盒(胶体金法)检测,结果呈阳性。2015年1月15日阮子富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依法行政拘留15日。认为罪犯阮子富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建议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经查,罪犯阮子富缓刑考验期限自2012年5月25日起至2015年5月24日止。本院交付罪犯阮子富的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司法局执行期间,罪犯阮子富有以下违法行为:①2012年12月25日晚上服刑人员阮子富在开发区经中路137号东面新环游世界游艺厅以500元购了5000点游戏点,在该店的打鱼机电子游戏机上进行赌博,被台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侦查大队民警查获,2012年12月26日被台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处以罚款人民币500元的处罚;②2014年7月23日下午,服刑人员阮子富在椒江中都大厦四楼游戏厅内,以玩“打鱼机”的形式赌博,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白云派出所民警查获,2014年7月24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③2015年1月11日23时许,服刑人员阮子富在其位于椒江区葭沚街道下马村5幢4号的住处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1月14日15时19分许,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海门派出所民警在台州市椒江区海门街道凤凰铂金广场小区9幢1405室查处一起开设赌场案时将阮子富查获,并对其新鲜尿液进行甲基安非他明检测试剂盒(胶体金法)检测,结果呈阳性。2015年1月15日阮子富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依法行政拘留15日。另查明,罪犯阮子富于2015年2月13日依法向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对其作出的椒公行罚决字(2015)第1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复议。现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决定书决定:维持对罪犯阮子富的椒公行罚决字(2015)第1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行政复议决定书已于2015年3月27日送达给罪犯阮子富,罪犯阮子富在送达回证签字。罪犯阮子富在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15日内向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7日判决,驳回罪犯阮子富的诉讼请求。上述事实,自台州市椒江区司法局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撤销缓刑建议书,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行政处罚审批表,开公(治)行决字(2012)第50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询问笔录,浙江省罚没财物专用发票,椒公行罚决字(2014)第17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拘留执行回执,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椒公行罚决字(2015)第1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服刑人员基本信息,执行通知书,社区矫正告知书,被宣告实施社区矫正对象的保证书,现场检测报告书,检测结果照片,查获经过,行政拘留执行回执,受案登记表,调查笔录,椒政行复决字(2015)2号行政复议案件决定书,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2012)台椒刑初字第327号刑事判决书,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2015)台椒行初字第37号行政判决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阮子富在缓刑考验期间,违反了缓刑监督管理规定,因三次违法被行政处罚,情节严重,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2)台椒刑初字第327号刑事判决书中对罪犯阮子富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所宣告的缓刑。二、对罪犯阮子富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裁定执行之日起计算。裁定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项 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丹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