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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蓬辛民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孙某与宋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蓬辛民初字第157号原告孙某,女,192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委托代理人邢燕,蓬莱市大辛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某,女,汉族,农民,住蓬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宋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因故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士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马爱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