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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罗执字第7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日照中豪国际饭店有限公司艳阳路分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日照中豪国际饭店有限公司艳阳路分公司,刘野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罗执字第777号申请执行人日照中豪国际饭店有限公司艳阳路分公司。被执行人刘野营。本院作出的(2014)临罗商初字第20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刘野营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野营的银行存款6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解洪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彭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