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罗执字第7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日照中豪国际饭店有限公司艳阳路分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日照中豪国际饭店有限公司艳阳路分公司,刘野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罗执字第777号申请执行人日照中豪国际饭店有限公司艳阳路分公司。被执行人刘野营。本院作出的(2014)临罗商初字第20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刘野营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野营的银行存款6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解洪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彭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