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1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程某某与于某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于某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265号原告程某某,男,198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牛景祥、郭存廷,长垣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于某某,女,199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与被告于某某抚养纠纷一案中,程某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程某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程某某承担。审判员 刘庆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月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