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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1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程某某与于某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于某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265号原告程某某,男,198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牛景祥、郭存廷,长垣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于某某,女,199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与被告于某某抚养纠纷一案中,程某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程某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程某某承担。审判员  刘庆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月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