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汤民初字第00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汤某某与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汤民初字第00197号原告汤某某,男,1986年10月21日出生。被告潘某某,女,1987年1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某某与被告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与被告自行和好,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汤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乔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