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碧商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刘建荣与吴祥荣、周圣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荣,吴祥荣,周圣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碧商初字第149号原告:刘建荣。被告:吴祥荣。被告:周圣杰。原告刘建荣诉被告吴祥荣、周圣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刘建荣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796元,减半收取1400元,由原告刘建荣承担。代理审判员 周跳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张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