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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碧商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刘建荣与吴祥荣、周圣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荣,吴祥荣,周圣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碧商初字第149号原告:刘建荣。被告:吴祥荣。被告:周圣杰。原告刘建荣诉被告吴祥荣、周圣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刘建荣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796元,减半收取1400元,由原告刘建荣承担。代理审判员  周跳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张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