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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初字第4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10-23

案件名称

王彦琦与李文学、赤峰市集翔锅炉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彦琦,李文学,赤峰市集翔锅炉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4120号原告王彦琦,男,30岁,蒙古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告李文学,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告赤峰市集翔锅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穆家营子镇北洼子村。法定代表人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彦琦诉被告李文学、赤峰市集翔锅炉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彦琦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彦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亚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夏莹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