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赤壁执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龚仕茂与张俊军健康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仕茂,张俊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赤壁执字第00026号申请执行人:龚仕茂,男。被执行人:张俊军,男。申请执行人龚仕茂与被执行人张俊军侵权一案,咸宁市赤壁市人民法院于执行依据生效日期作出的(2014)鄂赤壁民初字第00049号仲裁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俊军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龚仕茂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张俊军偿还侵权款73462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俊军银行的存款76099.9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志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纯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劵、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