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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初字第6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张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693号原告马某某,男,生于1987年71月3日,回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被告张某某,男,生于1956年8月15日,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以双方自行达成赔偿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承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马佩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