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虹民一(民)初字第26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虞新民与张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新民,张惠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虹民一(民)初字第2699号原告虞新民。委托代理人虞骏,上海虞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惠平。本院在审理原告虞新民与被告张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贇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条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