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铁西民四初字第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原告王素坤诉被告沈阳市铁西区兴顺环境卫生管理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素坤,沈阳市铁西区兴顺环境卫生管理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沈铁西民四初字第861号原告王素坤,女,汉族,1959年1月16日出生,住址沈阳市铁西区保工南街。被告沈阳市铁西区兴顺环境卫生管理所,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小十二路**号。法定代表人窦磊,系该单位法人。委托代理人邢祖愚,系该单位员工。上列原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5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尹学敏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本人、被告的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素坤诉称,原告于2007年3月13日在被告处工作时受伤。当时被送至沈阳市铁西区中西医结合医院骨科进行治疗,此后转院至骨科医院,确诊为粉碎性骨折。后因当时无力支付医药费,错过最佳治疗的时机。之后家人几次催所长要求办理工伤,但是到现在还是没有办下来,自2014年10月开始,单位依据不给我生活费了。现诉至法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判令法院判决被告单位报销原告的医疗费36000元;二、诉讼费被告承担。被告沈阳市铁西区兴顺环境卫生管理所辩称,我是2008年入职被告单位,原告受伤的事情发生在2007年,之后我到原告的家里去看望原告,原告的手已经变形,我们所里没有多余的款项提前给员工垫付治病,后来单位准备给原告申报工伤,但是最后没有办下来工伤,关于医药费原告也没有得到报销。单位承认原告所花费医药费数额,希望法院依法判决。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07年3月13日在被告处工作时受伤。被送至骨科医院,确诊为粉碎性骨折。2015年4月27日原告以要求被告报销医疗费等事宜向沈阳市铁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该委于同日作出了沈西劳人仲不字(2015)182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于当日向原告送达。原告对该不予受理通知书不服,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陈述笔录、不予受理通知书等证据在卷为凭,这些证据已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对原告所主张的事项不持异议,故本院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沈阳市铁西区兴顺环境卫生管理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王素坤医疗费36000元;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沈阳市铁西区兴顺环境卫生管理所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依法交纳上诉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尹学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