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二初字第1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河北省平乡县化工助剂有限公司与张涛、马晓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省平乡县化工助剂有限公司,张涛,马晓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二初字第178-1号原告(反诉被告)河北省平乡县化工助剂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法定代表人张建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翔,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反诉原告)张涛。委托代理人张娜,河南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马晓霞。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省平乡县化工助剂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涛、马晓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反诉原告张涛诉反诉被告河北省平乡县化工助剂有限公司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私下和解,原告河北省平乡县化工助剂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申请对二被告张涛、马晓霞撤诉,反诉原告张涛于2015年5月27日申请对反诉被告河北省平乡县化工助剂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和反诉原告撤回反诉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河北省平乡县化工助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准许反诉原告(张涛)撤回反诉。本诉费减半收取502元,由原告河北省平乡县化工助剂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636.5元由被告张涛承担。审 判 长 田 伟代理审判员 吕 敬人民陪审员 张毅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荆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