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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二初字第1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河北省平乡县化工助剂有限公司与张涛、马晓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省平乡县化工助剂有限公司,张涛,马晓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二初字第178-1号原告(反诉被告)河北省平乡县化工助剂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法定代表人张建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翔,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反诉原告)张涛。委托代理人张娜,河南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马晓霞。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省平乡县化工助剂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涛、马晓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反诉原告张涛诉反诉被告河北省平乡县化工助剂有限公司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私下和解,原告河北省平乡县化工助剂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申请对二被告张涛、马晓霞撤诉,反诉原告张涛于2015年5月27日申请对反诉被告河北省平乡县化工助剂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和反诉原告撤回反诉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河北省平乡县化工助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准许反诉原告(张涛)撤回反诉。本诉费减半收取502元,由原告河北省平乡县化工助剂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636.5元由被告张涛承担。审 判 长 田 伟代理审判员 吕 敬人民陪审员 张毅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荆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