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009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如东祥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顾春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如东祥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顾春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00958号原告如东祥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掘港镇三元世纪城。法定代表人冯艳阳,经理。委托代理人米晶晶,江苏秉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春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如东祥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顾春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告顾春华主动履行了给付义务,故原告如东祥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如东祥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如东祥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如东祥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顾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沙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