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刑三复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周敬存运输毒品死缓复核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复核
当事人
周敬存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辽刑三复字第00029号被告人周敬存,男,汉族,1975年1月1日出生于山东省单县,小学文化,无业。1997年9月22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2006年3月1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09年11月1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1年12月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2年7月1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12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沈阳铁路公安处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刘博辉,辽宁省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辽宁省沈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沈阳铁路运输分院指控被告人周敬存犯运输毒品罪一案,于2015年2月15日作出(2014)铁中刑一初字第0000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敬存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沈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依法报请本院核准。周敬存的辩护人以“本案被告人周敬存运输毒品均被查获,未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请酌情从轻处罚”为理由提出辩护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对本案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经复核查明,2013年12月12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周敬存携带白色晶体2袋(经检验,重1067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66.1%),从深圳车站乘坐深圳开往沈阳北的TXXX次旅客列车。次日9时30分许,列车从九江站开出后,乘警在查验旅客身份证时发现周随身携带的物品中有疑似甲基苯丙胺晶体,遂将其当场抓获。被告人周敬存的上述犯罪事实清楚,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马某某证实,我乘坐深圳到沈阳北的火车时,我对面上铺的男子在乘警查验身份证时,被发现身份证有毛病,后来对这个人携带物品进行检查,发现了白色晶体。证人尹某某、赵某某、张某某亦为乘坐该次列车的旅客,所证内容与马某某证言基本一致。2、提取记录、毒品收缴通知书、物证照片及提取扣押记录证实周敬存所运输毒品的外包装、颜色、形状和重量等特征、随身携带的物品及公安机关提取、扣押、检验和收缴的情况。3、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物证鉴定中心中警鉴字(2013)XXXX号检验报告证实,周敬存运输的毒品净重1067克,甲基苯丙胺的含量为66.1%;周敬存的尿液中含有曲马多成分。4、深圳至沈阳北的火车票证实周敬存所乘坐列车的车次、时间、车厢和铺位的情况。5、手机短信记录证实周敬存联系购买毒品的情况。6、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证实,2013年12月13日上午9时30分许,周敬存携带毒品乘坐TXXX次列车被列车乘警查获的事实。7、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证实周敬存的身份情况。8、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深中法刑一初字第18号、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06)深罗法刑初字第648号、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09)深罗法刑一初字第1579号、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1)深罗法刑一初字第1891号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实周敬存的前科犯罪及释放时间。9、被告人周敬存供述,2013年12月12日19时30分许,我携带毒品从深圳车站乘上深圳开往沈阳北的TXXX次旅客列车,并把装有毒品的包放在铺位上。次日9时30分许,乘警在查验旅客身份证时,发现我随身携带的物品中有疑似冰毒的晶体,将我当场抓获。以上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均经原审庭审质证,本院复核期间未发生变化,本院依法均予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敬存明知是甲基苯丙胺而随身携带并乘坐旅客列车,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且毒品数量大,应依法惩处。周敬存系累犯、毒品再犯,应依法从重处罚。关于其辩护人所提“本案被告人周敬存运输毒品均被查获,未流入社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但原审法院根据周敬存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在量刑时已充分考虑,故对辩护人所提“请求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核准辽宁省沈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4)铁中刑一初字第00004号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周敬存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宏宇审 判 员 于法库代理审判员 周天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白建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