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1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与李建强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082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负责人魏丙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崔建清,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建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诉被告李建强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建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李建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负担。审判员牛英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晋西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