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西中民四初字第00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中铁十七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市三环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铁十七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市三环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中民四初字第00124号原告中铁十七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平阳南路34号。法定代表人杨琼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弓合心,中铁十七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律顾问。被告西安市三环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东三环官厅立交往南200米路东三层楼。法定代表人王庆煕,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铁十七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三环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铁十七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铁十七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铁十七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4889元,减半收取97444.5元,由原告中铁十七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田任华审 判 员  张 鹏代理审判员  郝海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闫雯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