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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杜民二初字第00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毛师光与王连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师光,王连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杜民二初字第00089号原告:毛师光,男,1977年8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被告:王连杰,男,1983年3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师光诉被告王连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毛师光不预交诉讼费,同时也未提出诉讼费免、缓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谢晓宾代理审判员  陆 涛人民陪审员  刘 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孙 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