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含民二初字第005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安徽省含山县亨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林头分公司与孙成武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含山县亨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林头分公司,孙成武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含民二初字第00544号原告:安徽省含山县亨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林头分公司,住林头镇盛世华庭。法定代表人:XX兰,经理被告:孙成武,男,1971年3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含山县。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2015)含民二初字第0054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撤回财产保全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孙成武银行账户存款冻结。代理审判员 蒋大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