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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登民保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贺恩生与杨秋洪发生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贺恩生,杨秋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登民保字第36-1号申请人贺恩生,男,汉族,1970年7月6日生,住登封市。被申请人杨秋洪,男,汉族,1989年7月2日生,住登封市。申请人贺恩生与被申请人杨秋洪发生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对被申请人杨秋洪驾驶的豫A6TM**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2015年5月27日被申请人杨秋洪向本院提供1万元现金作为反担保,请求依法解除豫A6TM**号小型轿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申请人杨秋洪所有的豫A6TM**号小型轿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马 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新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