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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小民初字第00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赵洪亮与石德之、于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洪亮,石德之,于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小民初字第00204号原告赵洪亮。被告石德之。被告于德。委托代理人胡安明,江苏穿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洪亮诉被告石德之、于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洪亮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已减半),由原告赵洪亮负担。审判员  王晓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亚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