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小民初字第00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赵洪亮与石德之、于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洪亮,石德之,于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小民初字第00204号原告赵洪亮。被告石德之。被告于德。委托代理人胡安明,江苏穿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洪亮诉被告石德之、于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洪亮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已减半),由原告赵洪亮负担。审判员 王晓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亚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