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满民初字第5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田广和与满洲里忠信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满洲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广和,满洲里忠信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满民初字第569号原告田广和,男,196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扎赉诺尔区。被告满洲里忠信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扎赉诺尔区。法定代表人:王妍职务:经理本案在审理原告田广和诉被告满洲里忠信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广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崇镇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