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界执字第00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肖东华、王丽、肖层、丁云、肖峰、李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肖东华,王丽,肖层,丁云,肖峰,李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界执字第0020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界首市中原路553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918677-8。法定代表人:王运通,董事长。被执行人:肖东华,男,197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初中文化,农民,。被执行人:王丽,女,1971年5月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初中文化,农民,。被执行人:肖层,男,198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高中文化,农民,。被执行人:丁云,女,1983年4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执行人:肖峰,男,1976年8月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初中文化,农民,。被执行人:李侠,女,197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初中文化,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肖东华、王丽、肖层、丁云、肖峰、李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调查未发现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额为45000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4)界民一初字第009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失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审 判 长 应学华代理审判员 李立冬代理审判员 刘 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贵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