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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银刑初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铁生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铁银刑初字第00026号公诉机关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铁生,男,1962年6月1日出生于辽宁省铁岭市,汉族,无文化,无业,住铁岭市银州区龙山乡辽海屯村*组*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9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铁岭市看守所。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辽铁银检公诉刑诉(2014)2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铁生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斌、代理检察员付尧鑫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姜东来、邱玉福、被告人王铁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3年1月5日,被告人王铁生在其位于铁岭市银州区龙山乡辽海屯一组521号的家中,谎称以自己的住房为抵押物,向姜东来(被害人)、张宏波(被害人)借款,在向姜东来提供了其伪造的假房屋所有权证(村房字第105**号)后,同姜东来签订了贷款合同,从而骗取姜东来、张宏波8万元人民币。2、2013年1月9日,被告人王铁生在其位于铁岭市银州区龙山乡辽海屯一组521号的家中,谎称要将自己的房屋卖给邱玉福(被害人),在向邱玉福提供了其伪造的假房屋所有权证(村房字第105**号)后,同邱玉福签订了卖房协议,从而骗取邱玉福买房款7万元人民币。3、2013年1月31日,被告人王铁生在铁岭市银州区盛峰佳苑5号门市房铁岭人和寄卖有限公司,谎称要将自己的房屋卖给赵宝峰(被害人),在向赵宝峰提供了其伪造的假房屋所有权证(村房字第105**号)后,同赵宝峰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从而骗取赵宝峰买房款7万元人民币。案发后被告人王铁生的儿子王岩归还赵宝峰8万元人民币。被告人王铁生所骗钱款共计22万人民币,用于其归还他人欠款和经营饭店。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证据指控被告人王铁生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铁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5日,被告人王铁生通过他人联系到姜东来、张宏波,在王铁生位于铁岭市银州区龙山乡辽海屯一组521号的家中,谎称以其住房为抵押物,向被害人姜东来、张宏波借款,在向姜东来提供了其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村房字第105**号)后,同被害人姜东来签订了贷款合同,骗取姜东来8万元人民币。2013年1月9日,被告人王铁生通过他人联系到被害人邱玉福,在王铁生位于铁岭市银州区龙山乡辽海屯一组521号的家中,谎称要将其房屋出售给被害人邱玉福,在向邱玉福提供了其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村房字第105**号)后,同邱玉福签订了卖房协议,骗取邱玉福买房款7万元人民币。2013年1月31日,被告人王铁生在位于铁岭市银州区盛峰佳苑5号门市房的铁岭人和寄卖有限公司内,向被害人金勋谎称要将自己的房屋出卖,并向在场的金勋、赵宝峰提供了其伪造的房屋权证(村房字第105**号)后,同金勋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书,骗取金勋买房款人民币7万元。案发后被告人王铁生的儿子王岩归还了骗取的7万元人民币,并支付了1万元人民币的利息。综上,被告人王铁生骗取钱款共计人民币22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铁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金勋、邱玉福、姜东来的陈述、证人赵宝峰、张宏波、陈文斌的证言、受案登记表、结婚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收条复印件、房屋买卖协议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铁岭市银州区城乡建设局证明、贷款合同复印件、卖房合同复印件及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铁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犯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铁生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铁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日起至2019年10月1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王铁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姜东来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0元、被害人邱玉福经济损失人民币7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张强人民陪审员  张军人民陪审员  李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汪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