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5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邢某与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某,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民初字第575号原告邢某,农民。被告侯某,农民。原告邢某与被告侯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邢某与被告侯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邢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经常因为家务琐事发生吵打,为了家庭生活,我与别人合伙种地,但被告怀疑我与其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干涉我的自由,现我们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离婚。被告侯某辩称,我与原告夫妻感情很好,因原告经常与李姓男子通电话,导致夫妻之间发生矛盾,但我们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好,于××××年××月××日生育长子���燕飞,于××××年××月××日生育次子侯艳钊。后因被告怀疑原告有外遇,双方发生矛盾。现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离婚。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张北县单晶河乡民政所的婚姻登记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且育有二子,有一定感情基础。虽因家务琐事产生矛盾,对双方感情产生了影响,但并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在今后的生活当中,原、被告应互谅互让,互相信任,双方仍有和好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邢某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邢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云 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玉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