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开执字第008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谢芳林、刘小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谢芳林,刘小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0813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法定代表人曾盾。被执行人谢芳林被执行人刘小华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谢芳林、刘小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9日做出的(2014)开民二初字第035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谢芳林、刘小华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谢芳林、刘小华银行存款人民币579570.71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579570.7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罗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