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穗海法民二初字第7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陈美珍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丽景湾支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美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丽景湾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海法民二初字第794号原告:陈美珍,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马爱芳,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志平,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丽景湾支行,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诉讼代表人:周怀恩,行长。委托代理人:夏斌,该银行职员。委托代理人:刘德超,该银行职员。原告陈美珍诉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丽景湾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潘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美珍的委托代理人马爱芳、何志平,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丽景湾支行的负责人周怀恩及其委托代理人夏斌、刘德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美珍诉称,我丈夫曾某新于2013年6月24日在被告处开户办理了银行卡和存折(卡号:62×××00-0656-181),双方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我丈夫曾某新在2014年7月7日因病死亡,我随后在整理其银行存折时发现了我丈夫曾某新受到案外人王预珍的欺骗,并于2014年6月26日在被告处从自己的银行卡转走了20万元到案外人王预珍的账户,于是我到被告处要求被告提供该笔20万交易的详细信息(包括交易对方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收款账号),但是却遭到被告的无理拒绝。我认为我丈夫与被告之间有合同关系,而且我作为死者曾某新的配偶,此银行账户上的钱财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我对上述该笔20万转款的重大支出有知情权,而被告拒绝提供该笔20万转款的详细交易信息是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因此,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提供我丈夫曾某新名下存折对应的在2014年6月26日卡取20万资金的该笔详细交易信息(包括收款人姓名,身份征号码,收款账号);本案所产的一切其他相关费用均由被告承担。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丽景湾支行辩称,根据司发通(2013)78号文件制度要求,为保障存款人及其继承人的合法利益,经公证机关审查确认身份的继承人,可凭公证机构出具的《存款查询函》查询作为被继承人的存款人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存款信息。因此若原告需要查询丈夫曾某新名下存折对应的在2014年6月26日卡取20万资金的该笔交易信息中的收款人姓名及收款帐号。可以向我行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存款查询函》进行查询。但原告一直没有向我行出示该《存款查询函》。原告要求我行提供收款人的身份证信息,根据储蓄管理条例规定,我行本着为储户保密原则,我行无权提供。请求法院驳回要求我行承担本案所产生的一切其他相关费用的要求。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24日,曾某新在被告处开设了银行借记卡,卡号62×××81。2014年6月26日,曾某新在柜台以转帐方式取款20万元。曾某新在2014年7月7日去世,原告与曾某新为夫妻关系。原告在整理曾某新银行存折时发现2014年6月26日转帐20万元有问题,要求被告查询该20万元收款人姓名,身份征号码,收款账号,被告以储户曾某新已去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出《关于在办理继承公证过程中查询被继承人名下存款等事宜的通知》{司发通(2013)78号}第一条规定,经公证机构审查确认身份的继承人,可凭公证机构出具的《存款查询函》查询作为被继承人的存款人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存款信息为由拒绝原告的查询,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曾某新在被告处开设了银行借记卡,双方的储蓄存款合同依法成立。曾某新作为储户有权查询其交易及存款情况。现曾某新去世,其配偶即本案原告需要查询曾某新的交易及存款情况,必须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出《关于在办理继承公证过程中查询被继承人名下存款等事宜的通知》{司发通(2013)78号}的规定进行办理查询手续。本院对原告的诉请不予采纳,依法予以驳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美珍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美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潘 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雪莹郭艳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