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文南民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邱某与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文南民初字第85号原告:邱某,女,197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中国籍,户籍所在地住浙江省文成县百丈漈镇榅树根村,现住西班牙王国巴塞罗那市麦莱德朵德罗达街***号(CMAREDEDEUDELORDA141BARCELONASPAIN),公民身份号码3303281972********。委托代理人:赵国柱,浙江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某甲,中国籍,具体地址不详。原告邱某为与被告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邱某的委托代理人赵国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程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原告邱某诉称:原、被告于1991年初经人介绍认识即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年××月××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程某乙,现已成年并能独立生活。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3年4月16日,原告曾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同年8月22日,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此后,双方仍未能和好,并继续分居生活至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无共同财产、共同债权,有夫妻共同债务18万元。现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故请求法院判令:一、准予原、被告离婚;二、共同债务共同负担。被告程某甲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1991年初,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即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年××月××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程某乙,现已成年并能独立生活。2013年4月16日,原告曾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同年8月22日,本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此后,双方仍未能和好,继续分居生活至今。2015年1月12日,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身份证,护照、家庭户口簿,结婚证,国外地址中文翻译,(2013)温文南民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及生效证明等证据相互印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经登记结婚,属于合法的婚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曾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于2013年8月22日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后,双方仍未能和好,并继续分居生活至今已满一年,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的离婚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共同债务18万元共同负担,因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若存在上述债务,债权人也可另行起诉。被告程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邱某与被告程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公告费人民币500元,合计人民币800元,由原告邱某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肖若楼人民陪审员 刘少平人民陪审员 郑小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洋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