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沽民初字第6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沽民初字第640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树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我和被告自由恋爱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长子李轩。因对被告缺乏了解,婚后经常争吵,且被告长期不工作,还常殴打我,现我们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我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我们离婚。原告提交沽源县医院诊断证明书1份,主张被告殴打原告的事实。针对原告举证,被告表示无异议,是双方由于争吵导致冲突。被告李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俩2008年相识,感情一直挺好,现在有孩子,我不想让孩子单亲,我们夫妻之间有矛盾,但是不至于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13年生育长子李轩。双方于2015年5月13日分居至今。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登记结婚四年,并在结婚之前已有接触,相互之间应已有比较充分的了解,也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虽然有矛盾发生造成夫妻分居,但分居时间较为短暂,未触及夫妻感情之根本,原告举证虽证实双方发生冲突,但不能证实夫妻感情已破裂,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杨树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 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