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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牡民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XX啟与赵来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牡民初字第152号原告:XX啟。被告:赵来庆。本院在审理原告XX啟与被告赵来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啟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XX啟负担。审 判 长  晁一兵人民陪审员  范玉华人民陪审员  李媛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丽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