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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冷民二初字第1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金鹰男装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展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金鹰服饰集团有限公司,王展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冷民二初字第1303号原告湖南金鹰服饰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晓荣,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王展平,男,汉族,1972年8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金鹰服饰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金鹰公司)诉被告王展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鹰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金鹰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金鹰服饰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展平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湖南金鹰服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蔡振华人民陪审员  金世和人民陪审员  刘瑞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碧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