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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岚行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原告陈松俤诉被告平潭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松俤,平潭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岚行初字第6号原告陈松俤,男,197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平潭县公安局,住所地福建省平潭县。法定代表人陈昌明,局长。委托代理人陈阳,平潭县公安局法治大队副大队长。委托代理人刘树蕊,平潭县公安局潭东边防派出所副所长。原告陈松俤不服被告平潭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松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陈松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照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松俤负担。审 判 长  王兴生代理审判员  郑洁虹代理审判员  吴旭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卓维佳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