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00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通化市国土资源局东昌直属分局与执行通天葡萄酒非诉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通化市国土资源局东昌直属分局,通天葡萄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通化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0322号申请执行人:通化市国土资源局东昌直属分局法定代表人:朱启贵被执行人:通天葡萄酒本院于2015年5月8日立案执行通化市国土资源局东昌直属分局申请执行通天葡萄酒行政征费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故申请执行人通化市国土资源局东昌直属分局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的申请。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东执字第32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不爱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 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呼旻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