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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舟执刑财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洪青林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青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浙舟执刑财字第1-4号被执行人洪青林,(现在监狱服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舟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追缴被执行人洪青林受贿所得赃款,现因追缴赃款的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登记在洪楚佳(洪青林之儿)名下位于定海区临城街道长峙岛香枫园23幢一单元101室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明审 判 员  郑 哲审 判 员  肖太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贾舟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