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舟执刑财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洪青林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青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浙舟执刑财字第1-4号被执行人洪青林,(现在监狱服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舟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追缴被执行人洪青林受贿所得赃款,现因追缴赃款的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登记在洪楚佳(洪青林之儿)名下位于定海区临城街道长峙岛香枫园23幢一单元101室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明审 判 员 郑 哲审 判 员 肖太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贾舟宁 微信公众号“”